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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九十七条规定: 权利人可以查询、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; 2.因不动产交易、继承、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、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、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、抵押、预告登记、异议登记等状况; 3.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国家安全机关、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、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; 4.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可以依法查询、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。